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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信案例:商標法

爭商標權!「上海老天祿」第二代文宣挨告侵權敗訴確定

知名滷味老店「老天祿」爆發商標權之爭,經營「老天祿食品」的謝玉泉指控「上海老天祿」的長媳周映明設立的「祿大食品」,打著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」文宣賣滷味而侵權,智慧財產法院一、二審均判祿大公司不得使用「老天祿」、「台北老天祿」和「台灣老天祿」相同或近似商標販售肉乾、滷味等產品,廣告看板和包裝等物也應銷毀刪除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全案確定。

謝玉泉的「老天祿」滷味在台北市西門町武昌街上,而位在成都路的「上海老天祿」則由蔡毓根家族經營;蔡的長媳周映明11年前創立「祿大食品」。

謝玉泉提告指出,「老天祿」是知名商標,消費者一聽會立即聯想到滷味、滷鴨翅等商品,「上海老天祿」商標是指定使用在麵包糕餅類,並無肉製品、滷味商品的商標權,祿大食品打著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」賣滷味,有混淆消費者的可能。

周映明表示,「上海老天祿」是公公1949年隨政府來台時,與紹姓親戚合夥經營的糕餅舖。後來二人分家,公公自行經營「老天祿食品號」,紹家經營「老天祿食品行」,因名稱均有老天祿字樣,常有客戶混淆。

她指出,公公在1953年才在招牌加上「上海」二字,1966年向政府登記「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」。謝玉泉1980年紹家購買「老天祿食品行」後,才陸續註冊「老天祿」、「台北老天祿」和「台灣老天祿」等商標,而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」並非商標,也未使用「老天祿」商標,認為祿大為善意使用。

法院認為,蔡毓根和紹家分家後,「上海老天祿」營業項目只有「糕餅糖果及其他食品之製消業務」和「罐頭、食品、禮品之買賣業務」,無法認定商標先使用於滷味商品,未採信她的說詞,並認為「老天祿」商標廣為消費者周知,周女使用「老天祿」商標非善意,應完整標示上海老天祿公司全銜,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。

智慧財產法院一、二審均認為祿大食品侵權,判不得在公司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祿的商標,已使用的廣告看板及網頁或行銷物件應銷毀或刪除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全案確定。

聯合新聞網 2021-03-23 11:52